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5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10月28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修订,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水。 第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对节约、保护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太河水库、萌山水库、中心城区、大武水源地的水资源和区域外调入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依据职能负责水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农业、林业、卫生、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并将规划纳入同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