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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
颁布机构: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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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9年6月10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6月29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6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2017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节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
第三节 标语和宣传品设置管理
第四节 景观照明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及服务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一)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
(五)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区域和范围,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容管理,是指为了保持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城市照明和临街建(构)筑物、广告标志等处所和设施整洁完好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管理,是指为了维护城市道路、街巷、公共场所等区域的环境整洁,实施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市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建设施工现场管理、园林绿化管理、扬尘治理等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建设、环保、交通、公安、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对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