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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邮政条例(2017修正)
颁布令:第 66号 颁布机构: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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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 66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邮政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2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邮政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邮政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县(市、区)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置派出机构的,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明确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辖区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删去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邮政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江苏省邮政条例
(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邮政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邮政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业规划、建设、服务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邮政普遍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邮政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政策支持,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发展,保障用户享有基本的通信权利。
快递服务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扶持快递业发展,支持快递配送点建设,提升快递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社会公众对快递业务的需求。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包括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服务。
本条例所称邮政特殊服务,是指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服务。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邮政业发展规划,负责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县(市、区)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置派出机构的,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明确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辖区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邮件和快件的投递提供便利。
第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寄递安全,并为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海关、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