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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2015修正)
颁布机构:哈尔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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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
(2007年10月11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10月29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含砂浆,下同)的应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物包装,通过专用工具进行装运、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工信、规划、交通和公安、财政、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发展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辖区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县(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的宣传、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等活动,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七条 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将散装水泥的运输、销售、统计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运输、使用、统计等关键环节的监管,纳入散装水泥行业智能信息化管理平台,实行智能动态监管。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单位应当安装符合散装水泥行业智能信息化管理要求的配套设备,并接入散装水泥行业智能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发展应用,对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配置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应当不低于水泥生产能力的百分之八十。
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供应量应当不低于水泥供应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五。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水泥制品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水泥制品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市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不低于水泥使用量(不含预拌混凝士中的散装水泥)的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