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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规定

颁布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5号) 颁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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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规定》已经1998年6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云布龙                           1998年7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特大火灾              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原因,处理事故责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内发生的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责任调查和处理。军事设施、森林、草原、矿井地下部分,铁路系统的站区、列车、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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