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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颁布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颁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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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2008年12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  巴特尔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关的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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