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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水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颁布令:(洛政〔2010〕33号) 颁布机构: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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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水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洛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提高我市出境水质达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及《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辖区九县(市)的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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