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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

颁布机构: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09-03-02 生效日期 2009-03-02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权益保障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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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石劳社〔2009〕27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日   石家庄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按照《河北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应当遵循“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和“医疗与康复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或视同工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康复对象(以下简称康复对象),适用本办法。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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