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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
颁布机构: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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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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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8]196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北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确定的工伤康复试点统筹地区,要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规范本地工伤康复工作,进一步加大工伤康复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工伤康复协议管理、《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实施等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工伤康复管理制度。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河北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应当遵循“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和“医疗与康复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或视同工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康复对象(以下简称康复对象),适用本办法。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用人单位职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