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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颁布令: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3号) 颁布机构: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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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3号)   《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月28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设施管理,提高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消防设施包括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包括:   (一)消防队(站)、消防趸船、消防直升飞机停机场(坪)、消防训练及战勤保障设施;   (二)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消防供水管网及其他消防取水装置;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安全标志、户外消防安全宣传设施;   (四)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户外通信机站及配套设施;   (五)其他防火、灭火、抢险救援装备、设施和器材。   建筑消防设施包括:   (一)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二)防烟排烟系统;   (三)消防通信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四)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设施;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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