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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

颁布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4号) 颁布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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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2月1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加强气候资源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以及管理的海域从事气候资源调查、规划、开发利用、保护、气候可行性论证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生存和活动所利用的光能、热量、风能、云水和其他大气成分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区划,组织开展气候监测、分析、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发布气候预测和气候公报。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建立联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条 鼓励开展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合作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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