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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长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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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1994年4月9日吉林省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4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1994年4月29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率三章 节约用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城市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节约用水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市政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生产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除外),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我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市政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都有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用水单位,应当搞好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节约用水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浪费用水的行为都有权监督和举报。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节约用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研究和开发,提高节约用水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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