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行政许可 安全评价/设计 职业健康“三同时” 职业健康防护设施

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生效状态 作废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09〕17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尽早按照该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实施细则》中涉及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及审查书,在新的格式印发以前,仍按照原来格式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除本细则明确暂不取证和另行规定取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外,非煤矿矿山企业及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部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营业执照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经营项目,并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巷)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地质勘探工程施工作业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第六条 颁发证机关及受理、审查、发证对象。   (一)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越我省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下列企业申领(包括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受理、审查和发证:   1、地下矿山、尾矿库;   2、年产100万吨以上的露天矿山企业及独立生产系统;   3、省属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非煤矿矿山;   4、地质勘探单位,矿山采掘施工企业;   5、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证对象以外的石油天然气企业。   (三)本条(一)、(二)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它非煤矿矿山企业申领(包括申请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发证。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七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