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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土地资源保护 能效/能耗管理 节能技术/装备/改造

宁波市城市土地储备办法

颁布令: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颁布机构: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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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宁波市城市土地储备办法》已经2001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蔚文                           二00一年四月十二日              宁波市城市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城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在市城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实施土地收购、储备以及出让的前期开发准备等工作。   第五条 市土地、计划、城建、规划、财政、房地产、经济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市区范围内的无主地;   (二)为政府带征的土地;   (三)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原行政划拨土地;   (四)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五)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   (六)被依法没收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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