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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固定源监测 污染源监控

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颁布令:(第1号) 颁布机构: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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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2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省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施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施连接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负责全省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负责辖区内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及责任范围内的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   第五条 国控、省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控中心设备联网;可自行或委托取得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行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对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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