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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固定源监测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颁布令:环发〔2008〕6号 颁布机构: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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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发〔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境保护部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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