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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2012修订)

颁布机构: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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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26日)修改 修改内容如下: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缴纳专项用费的,由县级以上墙改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依法每日加收应缴总额5‰的滞纳金”。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已于2005年8月17日经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梁保华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公路超限运输有关的公路运输、车辆生产制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四条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应当坚持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经济调节、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发展改革、经贸、价格、财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车辆生产制造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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