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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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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7〕234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8号)、《江苏省省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建〔2006〕76号)等的规定,制定了《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8号)、《江苏省省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建〔2006〕76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是集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生态环境修复以及矿山废弃地综合利用为一体的专项工程,工程性质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二)因地制宜,统筹安排;
(三)规范操作,提高效率;
(四)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范围的项目管理和监督,国家、省财政支持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查和验收;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立项目评审评标专家库,省、市两级专家库分别由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市级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