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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颁布机构:交通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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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  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交国际发〔1998〕807号文印发) 各沿海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中远(集团)总公司,中海(集团)总公司,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各海(水)监局(港务监督),各海运院校:   近接国际海事组织通知,该组织第68届海上安全委员会于1997年6月4日以MSC.66(68)号决议通过的关于《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的修正案和以第MSC.67(68)号决议通过的关于该公约下强制性规则《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的修正案,在按STCW公约中的默认接受程序规定的时间内(截止1998年7月1日),未收到任何缔约国的反对意见,因此,根据STCW公约第XII(1)(a)(ix)条的规定,这两项修正案已于1998年7月1日被视为接受,并将于1999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STCW公约缔约国,且未对上述修正案提出反对意见,因此,这两项修正案自生效之日起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修正案的正文发给你们,请届时遵照执行。 附件:一、《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7年修        正案      二、《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1997年修正案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             国际公约》1997年修正案      (1997年6月4日以MSC.66(68)号决议通过)          第V章 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   第V/2条 对滚装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在第3段末尾加上下列条文:   “或需要提供在最近5年内已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的证据。”   2 在现有的第V/2条后加上下列新的第V/3条:   第V/3条 对除滚装客船外的其他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本条适用于在从事国际航行的、除滚装客船外的其他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主管机关应确定这些要求是否适用于在从事国内航行的客船上服务的人员。   2 在被分配客船的船上职责前,船员应按其职务、职责和责任完成下列第4至8段的培训。   3 需按下列第4、7和8段接受培训的船员应每隔不超过5年接受一次适当的知识更新培训或需要提供在最近5年内达到规定的识任标准的证据。   4 在客船应变部署表中被指定的紧急情况下帮助旅客的人员应完成《STCW规则》第A-V/3节第1段规定的人群管理培训。   5 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和被指定具体职责和责任的其他人员应完成《STCW规则》第A-V/3节第2段中规定的熟悉培训。   6 为旅客提供直接服务的客船人员应完成《STCW规则》第A-V/3段中规定的安全培训。   7 船长、大副和被指定对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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