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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颁布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11号) 颁布机构:交通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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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1997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海员值班规则》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经第十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防止船员疲劳操作,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组成值班的船员,但在下列船上服务的船员除外:   (一)军用船舶;   (二)渔业船舶;   (三)非营业的游艇;   (四)构造简单的木质船。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各船公司应保证指派到船上任职的每一个值班船员均能熟悉船上的有关设备和船舶特性以及本人职责,并能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地执行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第五条 船长及全体船员应了解由于操作不当或意外事故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严重后果,并应遵照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出本船防污染的具体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 为维护驾驶台的良好秩序和环境,保证航行安全。各船公司应编制《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规则》和《无线电报房规则》张贴在船舶各部门的易见之处,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第二章 航次计划及值班安排 第一节 航次计划   第七条 航次计划的一般要求:   (一)船长应根据航次任务及时通知各部门有关负责人做好各项开航准备工作。   (二)对预定的航次,船长和驾驶员应在研究有关资料后事先做好航次计划。   (三)大副、轮机长应在与船长协商后,预先确定并落实本航次所需各种燃物料、淡水以及备品的数量。   (四)船长应检查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是否齐全、有无逾期,检查运输单证及港口文件是否齐全,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第八条 开航前,航长应充分并恰当地运用预定航线上所必需的、有效的以及最新改正的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保证计划好从出发港到下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   第九条 在考虑了所有有关信息而核实了航行计划后,开航前计划航线应清楚地标绘在有关海图上,并且在航行期间可供值班驾驶员随时使用。驾驶员在使用之前应认真核实每一个准备采取的航向。   第十条 制定航行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航线的总里程和预计航行的总时间。   (二)预计航线上的气象情况和海况。   (三)各转向点的经纬度。   (四)各段航线的航程和预计到达各转向点的时间。   (五)复杂航段的航法以及对航线附近的危险物的避险手段。   (六)特殊航区的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如果在航行中决定改变计划航线的下一停靠港,或者因其他原因船舶需要大幅度地偏离计划航线,船长应及早计划好修正航线,并在海图上重新标示。 第二节 值班安排   第十二条 参加值班的船员必须是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合格船员。每个值班船员都须明确自己的职责。   第十三条 船长必须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证船舶安全。值班驾驶员在值班期间,特别在关系到避免碰撞和搁浅时,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   轮机长有责任与船长商量,确保轮机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安全值班。 第三章 航行值班应遵守的原则 第一节 值班驾驶员   第十四条 负责航行的值班驾驶员是船长的代表,无论何时,其首要职责是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必须时刻遵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安全航行规章进行操纵和避让。 第二节 了望   第十五条 值班驾驶员应遵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的规定随时保持正规的了望,并应达到下列目的:   (一)利用视觉、听觉及所有其他可用的方法对当时环境和情况保持连续戒备的状态,并及早发现或察觉到它的变化。   (二)充分估计到碰撞、搁浅和其他危害航行安全的局面和危险。   (三)寻找遇难的船舶和飞机、船舶遇难人员、沉船残骸和其他危害航行安全的物体。   第十六条 了望人员必须全神贯注地保持正规了望,不得从事或被分派给会影响了望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值班驾驶员要随时确保有效的了望,在驾驶台和海图室分开的船上,为了履行其必要的职责,可以短时间进入海图室,但是必须事先确信这样做是安全的,并确保有效的了望仍维持着。   第十八条 了望人员和舵工的职责是分开的,舵工在操舵时不应当作是了望人员,除非是具有四周无遮挡的视野并且没有夜视障碍或其他保持正规了望的妨碍。   日间,处于下列情况时,值班驾驶员可以是单人了望:   (一)对环境做了充分估计,确信无疑这样做是安全的。   (二)充分考虑了一切有关因素,但不限于:   1、天气情况;   2、能见度;   3、通航密度;   4、邻近的航行危险物;   5、在分道通航制内或附近水域航行时所必须注意的情况。   (三)当环境的任何变化需要时,能立即召唤其他合适人员到驾驶台协助。   第十九条 在夜间航行应至少保持一名水手协助驾驶员值班。   第二十条 为证明航行值班的构成足以保证能连续保持正规的了望,船长应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包括本规则本节描述的因素及下列因素:   (一)能见度,天气和海况。   (二)航行所在区域的通航密度和所发生的其他活动。   (三)在分道通航区域内或附近水域时所必须注意的情况。   (四)由船舶特性,即时操纵要求和预期操纵所引起的额外工作量。   (五)任何一个指定为值班的船员适任值班的情况。   (六)掌握每一位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职业适任能力及信心。   (七)每位值班驾驶员的经验和其对船舶设备、程序和操纵能力的熟悉程度。   (八)任何特定时刻船上发生的活动,包括无线电通信以及必要时召唤待命人员立即至驾驶台的有效性。   (九)驾驶台仪器和控制器,包括报警系统的工作状况。   (十)舵和推进器的控制以及船舶操纵特性。   (十一)船舶尺度和指挥位置的视野。   (十二)驾驶台的结构对值班人员利用视力和听力探测外部发生情况所造成的妨碍程度。   (十三)国际海事组织及主管机关通过的任何其他涉及值班安排、适用于值班的标准程序和指南。 第三节 值班安排   第二十一条 在确定包括合格的甲板部普通船员在内的驾驶台值班人员构成时,特别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在任何时候,驾驶台不得无人值守。   (二)天气情况、能见度、日间或夜间。   (三)临近航行上的危险时,可能需要值班驾驶员执行额外的航行职责。   (四)助航仪器,如雷达或无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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