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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监管目录比对工具

工具目的
本工具旨在帮助企业快速识别企业内部涉及的化学品是否涵盖于国家出台的化学品目录中,便于企业按照目录及相关法规,更好的进行化学品管理。
工具概述

危险化学品管理贯穿企业的整个运营过程,且在研发、采购、运输、生产、储存等不同阶段的管理侧重点不同,不同特性的化学品在管理方法和政府的许可要求上也不同。 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发的各类化学品目录,多数属于法规的附属目录,用于描述法规对应管理的化学物质或类别。


本工具目录包括但不限于: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制定。

(国家)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名录》(2003版)中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筛选,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国家)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确定了《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2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三条规定制定。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此目录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中的附表。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23条规定,公安部编制此目录。

高毒物品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由卫生部组织制定。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第二修订版(ST/SG/AC.10/30/Rev.2与其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有关技术内容与GHS中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1.1——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1~6批)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发[1999]278 号)制定。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

根据《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我国已批准加入的《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附件三名单的调整,以及国家税则税目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制定。

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三批)

上海市安监局制定,“全市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工业区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国家和市级批准的工业园区、地块和产业基地内禁止工业化的生产、储存(含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仓储经营)、运输和使用;外环线以内(位于外环线内的国家和市级批准的工业园区、地块和产业基地除外),只允许“中心城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的工业化生产过程中的使用、运输和储存;未列入“中心城限制和控制部分”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只可以试剂的形式进行流通。

山东省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 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02 号),加强危险化学品分类分级管控,防止新上高危高污染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编制此目录。

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2004 年 6 月 25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的决定》(2013 年 8 月 30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的决定》(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决定》(2016 年 4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决定》(2004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及《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 号)和国家税则税目、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现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 年)。凡进口或出口上述名录所列有毒化学品的,应按本公告及附件规定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进出口经营者应凭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制定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的化学品,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为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 号),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制定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的化学品,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涉及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指具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扩散等特性,在意外释放条件下可能对企业外部人群和环境造成伤害、污染的化学物质)。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2021修订)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规定的义务,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修订了《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

 

工具出处

本工具的开发由合规网研发人员自主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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