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7日,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对原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原告在用的叉车A、叉车B未按规定办理检验手续。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据此作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原告整改,并立案查处。被告普陀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后认定,原告在未办理定期检验及启用手续的情况下,将一度停用且已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叉车A重新投入使用,另外原告未办理验收检验即将新购的叉车B投入使用,上述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32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32条1款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失效] 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