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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

风险等级: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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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基本案情
法规依据
审结日期

  原告诉称:1999年8月1日原告因工负伤,2000年3月31日经上海市松江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5级,但却未能享受工伤待遇。松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伤残补助金、鉴定费、医疗费等人民币34,288元,适用的依据是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工伤待遇的规定 》和《关于调整外地劳动力因工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和因工致残伤残补助金的通知》,但上海市劳动局的上述规定同《劳动法 》及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相抵触,因此要求依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处理原告的工伤待遇,故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1578元和经济补偿金394.50元,合计1972.50元;(2)判令被告支付车旅费545元,假肢附件费100元,合计645元;(3)判令被告支付伤残鉴定费350元,体检费58元,合计408元;(4)判令被告支付8个月工伤津贴6030元;(5)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060元;(6)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伤残抚恤金278,586元;(7)判令被告支付安装假肢费、复诊费117,050元;(8)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失效] 第17条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失效] 第19条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失效] 第21条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失效] 第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73条1款3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91条1款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1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58条1款5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9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15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第42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修正) 第3条 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在经济改革中要注意保障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关于“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脱产学员几项福利待遇问题的函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主要副食品提高销价后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