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的重点内容概括如下:
1. 适用范围与定义:适用于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定义,包括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
2. 监管职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指导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企业登记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防范和查处工作。
3. 信息共享与核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强化信息共享核验,推进全过程控制。
4. 实名制登记:企业登记实行实名制,申请人需配合核验身份信息。
5. 材料真实性责任: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中介机构不得有违法行为。
6. 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国有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信息一致性。
7. 预防性保护机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保护企业名称合法权益。
8. 调查与撤销登记:明确了假冒企业登记的调查程序和撤销登记的条件,包括公示和异议处理。
9. 法律责任:对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的企业及个人,规定了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10. 行政复议与诉讼:对登记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该法规的重要意义和影响在于:
- 规范企业登记管理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
- 加强对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查处,构建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
- 保护企业名称等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
- 强化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新法变化内容:
相比于原有法规,新规定明确了实名制登记的要求,强化了信息共享核验机制,细化了调查程序和撤销登记的条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企事业单位需履行的义务包括:
- 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妥善处理被撤销登记企业的对外投资,消除不良影响。
- 缴回营业执照,或在无法缴回时配合公告作废。
企事业单位享受的权利包括:
- 在被假冒登记时,可向登记机关提出调查申请。
- 对登记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合规红线:
- 不得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企业登记。
- 中介机构不得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不得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
- 被撤销登记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企业登记,直接责任人可能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