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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颁布令: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颁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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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九日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的国家机关(含中央和异地驻特区的办事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适用本办法。   具有特区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的公民,必须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计划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是执行本辖区人口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完成人口计划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四条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计划生育部门)是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行使下列管理职能: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在辖区内组织实施本办法;   (二)领导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工作,监督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协同政府计划部门拟订本辖区人口发展长远规划、中期和年度计划;   (四)合理安排使用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经费,加强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的管理;   (五)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事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工作的管理,提供安全、有效的生育、节育保障;   (六)会同公安、工商、劳动等行政部门加强对暂住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七)指导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计划生育协会、人口福利基金会等有关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   (八)培训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协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具体落实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 生育的计划管理   第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禁止计划外生育。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统一制定本辖区的人口计划。   第九条 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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