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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颁布令: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颁布机构:邯郸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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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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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9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会勇
2014年12月5日
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安全运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卫生、价格、质监、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具体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二次供水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满足城市供水调度及供水管网安全运行的要求,保障正常供水、安全用水。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城市二次供水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应用高效、环保、安全的城市二次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城市二次供水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 城市供水单位和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