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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
颁布机构: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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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
(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强化公共卫生意识,预防和控制疾病,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集中宣传爱国卫生知识,开展全市性的爱国卫生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