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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颁布机构:兰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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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2013年4月27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控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场所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控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研究拟定控烟工作的配套政策;   (二)指导、检查相关部门、行业的控烟工作;   (三)组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部门开展控烟工作联合执法,并定期通报控烟法规执行情况;   (四)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   (五)负责设计并发布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   (六)设置统一的控烟工作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等信息平台,建立相应处理机制;   (七)处理控烟工作日常事务,协调解决控烟工作相关问题。   第六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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