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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颁布令: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50号) 颁布机构: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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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50号)   《济南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杨鲁豫 2013年10月25日 济南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国防、文物保护、地下管线等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以下简称地下空间)。   第四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依法管理、安全高效的原则,做到合法利用、科学利用、综合利用、有偿利用。   第五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注重与名泉保护相结合,与城市发展相协调,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管理。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   财政、物价、住房保障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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