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噪声污染防治

噪音管制标准

颁布机构: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噪声与振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法规名称:噪音管制标准 修正日期:民国 102 年 08 月 05 日 第 1 条 本标准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标准用词,定义如下: 一、管制区:指噪音管制区划定作业准则规定之第一类至第四类噪音管制 区。 二、音量:以分贝(dB(A ))为单位,括号中 A 指在噪音计上 A 权 位置之测量值。 三、背景音量:指除测量音源以外之音量。 四、周界:指场所或设施所管理或使用之界线。其有明显围墙等实体分隔 时,以之为界;无实体分隔时,以其财产范围或公众不常接近之范围 为界。 五、时段区分: (一)日间:指各类管制区上午七时至晚上七时。 (二)晚间:第一、二类管制区指晚上七时至晚上十时;第三、四类管制 区指晚上七时至晚上十一时。 (三)夜间:第一、二类管制区指晚上十时至翌日上午七时;第三、四类 管制区指晚上十一时至翌日上午七时。 六、均能音量:指特定时段内所测得音量之能量平均值。20Hz 至 20k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 表示;20Hz 至 200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LF 表示;其计算公式如下: (一) ╭ ╮2 1 T │Pt │ Leq = 10 log ─∫ │──│ dt T 0 │P0 │ ╰ ╯ T :测量时间,单位为秒。 Pt:测量音压,单位为巴斯噶(Pa)。 P0:基准音压为20μPa。 (二) 200 Hz 0.1×Leq,n Leq ,LF= 10 ×log Σ 10 n =20 Hz Leq,n :以 1/3 八音度频带滤波器测得之各 1/3 八音度频带均 能音量。 n :20 Hz 至 200 Hz 之 1/3 八音度频带中心频率。 七、最大音量(Lmax):测量期间中测得最大音量之数值。 八、复合音量:指欲测量地点之音量由二个以上设施所产生并合成之音量 。 九、周期性变动:指音量产生之时间周期大致一定。 十、间歇性变动:指音量产生之周期不规则。 十一、百分率音压位准(Lx):显示测量噪音期间 x%比例时间,其噪音 值大于或等于该位准。 十二、工厂(场):指具有以人工或机械制造、加工或修理性质之场所。 十三、娱乐场所、营业场所:指具有营业行为之商业、休闲、餐饮或消费 之场所。 十四、营建工程: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构造物与其 所属设施及改变自然环境之施工行为。 十五、扩音设施:具有接收音源音量装置(含可外接麦克风、收音器之功 能)及音量扩大功能之设备或设施。 十六、整体音量:指包含欲测量音源音量及背景音量之总和。 (法源信息编:因条文排版无法完整呈现公式及图例,公式及图例请参阅 相关图表) 第 3 条 噪音音量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测量仪器: 测量 20 Hz 至 20 kHz 范围之噪音计使用中华民国国家标准规定之 一型声度表或国际电工协会标准 IEC 61672-1 Class 1 噪音计;测 量 20 Hz 至 200 Hz 范围之噪音计使用中华民国国家标准规定之一 型声度表,且应符合国际电工协会标准 IEC 61260 Class 1 等级。 二、测量高度: (一)测量地点在室外时,声音传感器应置于离地面或测量楼层之楼板延 伸线一.二至一.五公尺之间。 (二)测量地点为室内时,声音传......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