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噪声污染防治
噪音管制标准
颁布机构: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噪声与振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法规名称:噪音管制标准
修正日期:民国 102 年 08 月 05 日
第 1 条
本标准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标准用词,定义如下:
一、管制区:指噪音管制区划定作业准则规定之第一类至第四类噪音管制
区。
二、音量:以分贝(dB(A ))为单位,括号中 A 指在噪音计上 A 权
位置之测量值。
三、背景音量:指除测量音源以外之音量。
四、周界:指场所或设施所管理或使用之界线。其有明显围墙等实体分隔
时,以之为界;无实体分隔时,以其财产范围或公众不常接近之范围
为界。
五、时段区分:
(一)日间:指各类管制区上午七时至晚上七时。
(二)晚间:第一、二类管制区指晚上七时至晚上十时;第三、四类管制
区指晚上七时至晚上十一时。
(三)夜间:第一、二类管制区指晚上十时至翌日上午七时;第三、四类
管制区指晚上十一时至翌日上午七时。
六、均能音量:指特定时段内所测得音量之能量平均值。20Hz 至 20k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 表示;20Hz 至 200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LF
表示;其计算公式如下:
(一)
╭ ╮2
1 T │Pt │
Leq = 10 log ─∫ │──│ dt
T 0 │P0 │
╰ ╯
T :测量时间,单位为秒。
Pt:测量音压,单位为巴斯噶(Pa)。
P0:基准音压为20μPa。
(二)
200 Hz 0.1×Leq,n
Leq ,LF= 10 ×log Σ 10
n =20 Hz
Leq,n :以 1/3 八音度频带滤波器测得之各 1/3 八音度频带均
能音量。
n :20 Hz 至 200 Hz 之 1/3 八音度频带中心频率。
七、最大音量(Lmax):测量期间中测得最大音量之数值。
八、复合音量:指欲测量地点之音量由二个以上设施所产生并合成之音量
。
九、周期性变动:指音量产生之时间周期大致一定。
十、间歇性变动:指音量产生之周期不规则。
十一、百分率音压位准(Lx):显示测量噪音期间 x%比例时间,其噪音
值大于或等于该位准。
十二、工厂(场):指具有以人工或机械制造、加工或修理性质之场所。
十三、娱乐场所、营业场所:指具有营业行为之商业、休闲、餐饮或消费
之场所。
十四、营建工程: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构造物与其
所属设施及改变自然环境之施工行为。
十五、扩音设施:具有接收音源音量装置(含可外接麦克风、收音器之功
能)及音量扩大功能之设备或设施。
十六、整体音量:指包含欲测量音源音量及背景音量之总和。
(法源信息编:因条文排版无法完整呈现公式及图例,公式及图例请参阅
相关图表)
第 3 条
噪音音量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测量仪器:
测量 20 Hz 至 20 kHz 范围之噪音计使用中华民国国家标准规定之
一型声度表或国际电工协会标准 IEC 61672-1 Class 1 噪音计;测
量 20 Hz 至 200 Hz 范围之噪音计使用中华民国国家标准规定之一
型声度表,且应符合国际电工协会标准 IEC 61260 Class 1 等级。
二、测量高度:
(一)测量地点在室外时,声音传感器应置于离地面或测量楼层之楼板延
伸线一.二至一.五公尺之间。
(二)测量地点为室内时,声音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