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生态环境规划
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颁布令:(合政〔2013〕13号) 颁布机构: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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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合政〔2013〕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3年2月4日
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加强应急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国家、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编制。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市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主要有: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和群众性活动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敏感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事件、群体性事件、新闻舆论事件和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但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必须由本市指挥处置或参与处置的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将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公共安全运行各个环节,常抓不懈。坚持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是应对各级各类突发事件的基本主体。
(4)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充分整合现有人力、物力、信息和科技等资源,并进行科学管理、合理配置,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进一步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技术研发与应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