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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诚信信用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诚信道德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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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1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采集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做出评价,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诚信评价实行阶段评价和实时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一)阶段评价,是以6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根据阶段评价开始前2年内录入诚信系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期限要求的所有信用信息,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的评价;   (二)实时评价,是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在阶段评价后发生并被录入诚信系统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规定方法每天进行的评价。   第五条 诚信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与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信用信息认定标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处理,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依照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处理,依照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检测管理、造价管理、工程交易、建设科技等机构,根据市、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采集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者掌握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依照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履约评价信息:   (一)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积极拓展业务、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等,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等表彰或认可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二)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等,受到建设行政或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认定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三)履约评价信息,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就建筑施工企业履行与本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情况进行评价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特点,本办法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指标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采集:   (一) 工程质量管理;   (二) 建筑安全生产;   (三) 科技创新与绿色文明施工;   (四) 工程招投标及经营管理(含履约评价);   (五) 从业资格及其他。   具体信用信息指标按本办法附件《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目录表》执行。市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分类、具体信用信息指标进行调整。   第九条 实行信用信息分档次与有效期制度。   (一)良好行为信息档次,按照良好行为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大小、所获表彰层级高低、在本市的工程业绩及纳税额度大小等因素划分, 可分为非常优秀、优秀、良好、较好、一般5个档次,有效期分别为2年、1年、9个月、6个月、3个月;每一档次良好行为的得分总和一般不超过上上档次分数区间的最高分;   (二)不良行为信息档次,按照不良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及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非常严重、很严重、严重、一般、轻微5个档次,有效期分别为1年、9个月、6个月、3个月、1个月;   (三)履约评价信息档次,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质量等履约表现情况划分,可分为优秀、良好、较好、一般、差5个档次,分别对应良好行为中的优秀、良好、较好、一般档次,以及不良行为中的严重档次,有效期分别为1年、9个月、6个月、3个月、6个月。   第十条 信用信息的有效期自该信息录入诚信系统并参与信用评价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有效期内,该信用信息参与实时评价,并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www.szjs.gov.cn)向社会公示。有效期届满后由市主管部门将其转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档案系统内部保存。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记录的操作细则和考核制度,组织相关采集、录入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和统一考核,各录入单位应当明确专门录入人员负责信用信息的录入,确保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录入的公平与公正。   对不记录、滥记录、不按规范记录不良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主管部门申报基本信息,建立电子信用档案。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良好行为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通过企业信息卡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按照本办法附件的规定自行申报,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筑施工企业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监督举报。   建筑施工企业申报良好行为信息弄虚作假的,市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自良好行为信息认定文书签发之日起超过2年的良好行为信息,不予采集。   第十五条 良好行为信息目录中的纳税信息,主要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缴纳的年度纳税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目录中的工程业绩信息,主要为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的工程业务信息,由市主管部门根据市、区主管部门掌握的该企业在本市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等信息,以6个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统计填报。未向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的总包、分包工程,其业绩信息不予采集。   第十六条 对于自行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履约评价由工程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自主进行,原则上每6个月开展一次,评价对象为该阶段在建或者曾经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包工程建筑施工企业的履约评价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履约评价应当实事求是,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开展、填报履约评价信息,或者违反客观公正原则进行评价的,市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八条 履约评价结果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通过其办理的金建数字证书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自行填报。   第十九条 良好行为信息(含市主管部门采集的企业工程业绩信息)与履约评价信息的网上申报(填报),至少应当在每一阶段评价开始30日前完成,申报(填报)完成后在网上自动公示10个工作日,市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收到的投诉或者异议进行抽查、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信用信息,不予采集;对符合规定的信用信息,在阶段评价开始时统一录入诚信评价系统参与阶段评价计分。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记录部门)在对工程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采集的良好行为信息,在良好行为认定文书签发后次日由专人录入诚信系统, 公示5个工作日后参与实时评价计分。   第二十一条 不良行为信息由记录部门依照各自权限在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实时采集,及时认定,并由专人录入。   记录部门应当加大对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力度,负责施工现场执法的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等委托执法机构,对其监督的每个在建工程项目工地的抽查,一般不应少于每季度2次,实行差别化管理的工地除外。   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所认定的事实应当有经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   第二十二条 经市主管部门认可,由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本市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良行为记录,市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部门移送材料之次日由专人录入诚信系统, 公示5个工作日后参与实时评价计分。   第二十三条 记录部门认定不良行为应当签发相应的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不良行为认定书等。   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工程项目名称(含企业代码及工程编码)、不良行为表现形式、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或规范条款、处理结果、申辩渠道或救济方式、申辩时限等内容。现场签发的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不良行为认定书等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并送达当事人签收。   第二十四条 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应当依次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送达:   (一)直接送达。由当事人或者其工作人员签收,同时电话或者短信告知其单位负责人;   (二)邮寄送达。以邮寄回执注明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地址应为企业法人注册地址或者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地址;   (三)留置送达。对拒不签收的,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后将文书留置当事人工程施工现场或者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办公场所送达。有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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