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职业教育培训 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中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船员〔2012〕171号)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以下简称“11规则”),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规定范围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   第二条 各直属海事局按照授权负责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航运公司(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及海员外派机构的船员或学籍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培训机构的学员,以及注册地或船员技术档案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个体船员的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具体分工授权见附录1)。   经我局批准,直属海事局可以向分支机构授权除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因适任证书适用航区调整,船员需迁移档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可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一) 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第四条 船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时需满足“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并向培训机构提交《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见附录5)。   船员培训机构应将有关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告知船员,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船员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见附录2)。   第五条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未申请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后再申请。   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后,招收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程并取得毕业证书,等同完成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学生毕业后5年内可以直接参加相应航区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学生毕业5年后,需具有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后,方可直接参加相应的适任考试;在校期间没有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的学生,毕业后申请参加相应的支持级船员适任考试时,可免于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11规则”生效前,学员在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并有效运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体系已完全覆盖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的各个环节的院校参加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且该院校在开展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前,已将教学计划和培养规模向主管机关报备;学员函授前具有不少于12个月海上服务资历,且在校面授和实操训练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年,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以申请参加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11规则”生效后入学的函授教育学生的毕业证书不能等同于完成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第六条 船员应按照《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见附录3)要求参加考试,其中适任理论考试科目及格分数线按照规定(见附录4)要求实施,评估项目及格分数线依照评估规范规定要求实施。   在海船船员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的3年内,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第七条 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主要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的船舶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及特殊设备的操作等。   船舶种类为:客船、非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鲜销)。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柴油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特殊设备操作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自动雷达标绘仪。   第八条 对在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有客船培训合格证,其适任证书需取消对客船的限制,其中在两港间航程在50海里及以上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应具有航海技术或船舶驾驶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但已具有高级船长职称的除外;在其他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和在客船上任职的普通船员,其适任证书不需要对相应类型船舶取消限制,但应持有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或水产品运输船(鲜销)的船员适任证书上需签注“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