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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

颁布令: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68号 颁布机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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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 1 范围   本大纲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人员)的基本条件、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本大纲适用于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评审人员培训包括初次培训、再培训和年度教育。 2 基本条件   2.1初次培训条件   2.1.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2.1.2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年(含)以上。   2.2再培训条件   2.2.1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2.2.2每年至少参与完成2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或诊断工作。   2.2.3完成网上课堂自学的年度教育。 3 培训大纲   3.1培训要求   3.1.1应按照本大纲的规定对评审人员进行初次培训、再培训和年度教育。再培训周期为3年,再培训周期内未达到2.2.2和2.2.3项要求的评审人员应重新参加初次培训。   3.1.2评审人员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安全标准化标准和评审方法等方面的培训。   3.1.3初次培训和再培训采用集中授课、专题讲座、研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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