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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2007修订)
颁布机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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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8日)修改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加强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执行《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1989年修正本)(以下简称《伦敦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领域内从事化学品进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品的首次进口和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
食品添加剂、医药、兽药、化妆品和放射性物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化学品”是指人工制造的或者是从自然界取得的化学物质,包括化学物质本身、化学混合物或者化学配制物中的一部分,以及作为工业化学品和农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