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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修订)
颁布令:(第46号) 颁布机构: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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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6号)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7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27日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公安、国土资源、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防震减灾工作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安排相应资金。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避险、救生等地震应急综合演练,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的自救、互救能力。
每年11月6日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鼓励和引导单位、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兼职防震减灾联络员。
第八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和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健全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参加防震减灾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妨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有劝阻、举报、投诉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符合防震减灾的要求。
防震减灾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一条 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措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相关事宜,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人力资源、资金、物资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