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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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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0〕5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我省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康复应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第三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或视同工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康复对象(以下简称康复对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第五条 用人单位、工伤康复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和配合对康复对象实施工伤康复。   第六条 成立省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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