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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可再生资源 循环经济 能效/能耗管理 节能技术/装备/改造 资源利用

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颁布令:沈阳市人民政府第55号 颁布机构: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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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   《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4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整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的主要品种包括:废旧金属、废旧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废旧造纸材料、废旧轻化工材料、废玻璃、废电池及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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