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6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16年5月30日)修改 修改内容如下:
1.将文中的“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部门”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全省开发、引进、应用先进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重点和方向,组织实施重大节能工程项目、重大节能技术推广和示范项目。”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1月1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月13日 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能源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当坚持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遵循宏观调控、市场导向、政策激励、技术进步、全社会参与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能源发展和节能规划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能中长期规划,完善节能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节能机制,促进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全社会的合理用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工作负责,完善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建立保障和支撑体系,形成长效机制,将节能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和考核体系。 第六条 省、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依其职责开展节能日常监察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