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道路运输 优化营商环境

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实施细则(试行)

颁布机构: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关于印发《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经信规范〔2022〕13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  庆  市  公  安  局

重 庆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重  庆  市  交  通  局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加速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进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联合制订的《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交通局     

           2022年9月30日     



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环境,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进步,加速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进程,并有效控制潜在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机动车登记规定》、《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试行办法》(渝府令〔2022〕350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智能网联汽车在本市辖区内的各类道路上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管局和政策先行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成立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联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小组”),协调推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工作,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管局根据实际需求组织有关领域专家成立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相关专家委员会,为本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工作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管局根据实际需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根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需要和道路基础条件,划定部分公路、城市道路路段,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道路测试与应用条件

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六条  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出行服务等相关业务能力;

(三)为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购买不低于500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获得不低于500万元的事故赔偿保函;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具备对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具备对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要求:

(一)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专用作业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

(二)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三)应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智能网联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

(四)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便捷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五)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至4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车辆标识(车架号或临时行驶车号牌信息等);

2.车辆控制模式;

3.车......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