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市监网监发〔202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4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第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4月26日
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推动提升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网络市场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经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创新能力强,对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示范区创建的认定和指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区的创建申请初审、评估初审,并协助市场监管总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