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规发〔2022〕2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机构建设,压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力打击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行为,结合我区建筑市场现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项目部管理机构的建设,合理高效配置人力资源,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18〕5号),结合我区建筑市场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建筑工程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劳务分包等工程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
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其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检查和监管。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1、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2),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其他相应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时,施工企业为同一家的,施工企业可依据中标通知书或合同,配备一个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
同一监理公司对中标的同一工程项目的多个标段实施监理时,监理企业可依据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成立一个现场监理部对各标段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将现场监理部管理的项目及所属人员情况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后,可以在同一项目的不同标段累计计算其项目部人员考勤时间。土建监理工程师应按标段分别进行配备,并在指定的标段实名录入并日常考勤。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其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关键岗位人员上岗时应进行实名认证和人脸识别考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应对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及到岗履职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且应与中标通知书(报备告知书)一致。
第六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的关键岗位人员信息报属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中对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