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2修正)
(2017年5月2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6月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两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绿化养护、道路保洁、矿产资源开发等活动以及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众参与、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政管理、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扬尘污染防治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举报制度,设置投诉、举报平台和违法行为曝光平台,向社会公布统一的投诉和举报电话、信箱等。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受理、调查投诉和举报事项,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予以反馈。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