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2022修订)
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2021年12月30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已经2022年3月1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4月6日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2011年6月30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21年12月30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 2022年3月1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 护
第四章 利用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生共荣的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湿地公园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东起紫金港路,西至绕城公路,南起沿山河,北至文二西路,其具体范围以及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范围由《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标界立碑。
第三条 湿地公园集城市湿地、农耕湿地、文化湿地于一体,其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第一、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以永续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保护修复湿地原生态,改善提升湿地水环境。
湿地公园内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保护;其中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区域,其保护还应当符合《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的要求。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研究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中的规划建设、政策支持、职责分工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对湿地公园实施统一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研究、宣传、科普和合理利用,制定并实施湿地公园管理制度;
(三)负责湿地公园内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林业、水利、农业、文物、园林、文化、旅游、房产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工作;
(四)承担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统筹协调的具体工作;
(五)承担本条例以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及其派驻湿地公园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管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的湿地资源、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义务,并有权举报破坏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公园保护。
对在湿地公园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