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正)
(2019年6月26日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12月22日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白莲河库区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库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白莲河库区是指东经115°26'5" ~ 115°39'52" ,北纬30°33'44" ~ 30°44'34" 之间,涉库的县79个行政村所涵括的范围,面积约286.7平方公里。
第三条 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社会参与、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白莲河库区划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及岸线、陆域及集雨区三个保护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具体界线范围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和涉库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白莲河库区水污染预防和源头治理工作,在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确保水库入库河流主要控制断面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白莲河水库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白莲河库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范围、标准、资金来源和运行方式。
第七条 市和涉库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第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以及公众参与库区水环境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库区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有权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