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4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4月1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2年4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协调督促机制,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和效能目标管理考核。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营商环境评价。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要求,确定营商环境评价对象和评价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营商舆论氛围。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畅通政务服务专线、政务服务平台等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渠道,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依法查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第十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第十一条 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享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法律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改革发展创新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