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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适用领域 公平竞争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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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2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法释〔2022〕9号)

为正确审理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第二条 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 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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