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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港口条例(2022修正)

颁布机构: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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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港口条例(2022修正)


(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港口岸线管理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五章 港口安全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行政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财政、海关、口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实施长江经济带、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等发展战略,提升我省港口发展整体水平,参与建立长三角区域港航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形成规划统筹、战略协同、优势互补、市场合作的长三角现代化港口群。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港口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适应对外开放、现代物流发展和产业布局需要,发挥港口衔接各种运输方式的枢纽作用,统筹港口合理布局和功能分工,提高港口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水平。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规划的编制部门应当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 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港口总体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书面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以外的一般港口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公布实施的总体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国家主要港口和省重要港口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港口总体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备案并公布实施。

其他港口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港口总体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书面征求省人民政府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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