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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2022修正)

颁布机构: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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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2022修正)


(200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工程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水工程的安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林业、公安、建设、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的工程管理和保护职责。

第五条 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经营水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侵占、损坏水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控告和检举。

对保护水工程设施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七条 国有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受益和保护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国有水工程, 由当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工程,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主要受益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受益和保护范围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小型水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八条 在依法制定国有水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当制定管理方案,明确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没有制定管理方案的,不得立项。

水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设施未完成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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