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正)
(1999年8月18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4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改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12月9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2021年12月10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四章 燃气使用与安全管理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与安全管理、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以及切割、焊接气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节能环保、智能高效的原则。
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做到保障供应、规范服务、方便用户。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综合监管制度;普及燃气使用,优先发展管道燃气,提高燃气管理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推进燃气行业数字化管理,建立数字化监管协同机制,纳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监测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是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燃气经......